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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VS三星

      2016年7月18日,原告天津三星公司就华为公司持有的专利号为201010104157.0,专利名称为“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以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缺失新颖性、创造性等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亦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案审理。2017年4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835号决定(简称被诉决定),驳回了天津三星公司等三公司的全部无效请求,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原告天津三星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诉决定中相关认定有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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